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修建围堤、丁坝、顺坝、生产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存放物料,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四)设置拦河渔具、围垦河流;

(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挖坑、开口、挖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