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校园文明建设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尊师重教,树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绿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三)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歧视、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四)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友爱互助,不得欺凌同学,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五)家长和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关爱师生,不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教治校,防止校园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