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积极践行健康环保生活、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身心健康,鼓励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爱国卫生等活动;
(二)绿色出行,鼓励低碳行为,倡导优先选择步行、环保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三)文明就餐,珍惜粮食,倡导按需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和食物打包;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劝酒,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四)节能减碳,节约水电气等能源,购买使用节能电器,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推行无纸化办公,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抵制消费过度包装产品,减少或避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五)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按标识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垃圾,不得乱扔、乱放;
(六)禁塑限塑,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鼓励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及其他替代制品;
(七)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与工作方式,自觉做生态文明理念的模范践行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