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优秀乡土文化,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
(二)守望相助,邻里和睦;
(三)关爱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四)保持街道和庭院干净整洁,做到扫干净、摆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倾倒污水;
(五)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乡村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