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居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卫生、防疫、安全、防噪等措施,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伤害、遗弃宠物,不得虐待、伤害无主动物;

(二)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私拉电线、缆线、管线,不得在公共绿地开垦私人菜地、养殖家禽家畜;

(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室内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六)规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动力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