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选择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新建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