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适用本办法。台湾同胞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以及居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本市投资的,也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