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台湾同胞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以及居住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本市投资的,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