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