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