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