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台风、暴雨、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渔业防风避险工作,督促指导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其他船舶应当执行主管部门的防御指令,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等避险措施。景区、公园、游乐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公交等运营单位应当适时调整、暂停或者取消班次。在建工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进行加固。户外广告和牌匾等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