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有效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引起的治安案件;(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公安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