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部门受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