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五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被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事迹、贡献和影响,给予以下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五)其他奖励。前款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