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人员被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事迹、贡献和影响,给予以下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前款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