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黄山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