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履行义务,指导其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