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履行义务,指导其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