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相应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