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相应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