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