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