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餐饮业经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项目所在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设立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经营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