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