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四)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