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四)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档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