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馆藏档案数量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建设,保障其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