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馆藏档案数量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建设,保障其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