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和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履职管理等机制。尚不具备首席质量官设置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设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首席质量官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承担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责任,实施质量预防措施,根据企业授权可以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保障政策,重点在制造业领域引导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逐步推广至服务、建筑、农业等其他领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