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开展下列质量创新发展活动:

(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二)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

(三)组建质量智库,开展质量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团体标准制定;

(四)依法开展其他促进质量创新发展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