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开展下列质量创新发展活动:(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二)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三)组建质量智库,开展质量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团体标准制定;(四)依法开展其他促进质量创新发展的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