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建设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标准验证点等质量基础设施。

鼓励、扶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企业实验室等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境外检测认证资质授权,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整合要素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