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投诉与受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