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