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