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不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