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系统,提供一键呼叫、双向定位、远程指导、急救资源导航等便利服务,接入医疗卫生与健康信息系统,并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数字化系统互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工作协同,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处置效率。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配备具备数据采集、识别和传输能力的急救车辆,为患者提供院前院内衔接的一体化、智能化服务。
有关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应当接入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数字化系统,实现在线管理。鼓励和支持将其他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接入数字化系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