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十二条有效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制定专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巡回医疗协同转运机制、应急救护队伍等方式,为有需要的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医疗船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