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制定专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巡回医疗协同转运机制、应急救护队伍等方式,为有需要的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医疗船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