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