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均衡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