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