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