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