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