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就学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