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就学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