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就学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