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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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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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