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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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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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