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