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本市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本市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