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