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保护受侵害妇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