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三)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