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四)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