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八条有效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