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