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