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