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