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