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