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房屋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
(四)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五)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筑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